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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袁雪華陳可薇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9月9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復於97年12月9 日、98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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