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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斯偉陳可薇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原名黃鎮威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 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5樓之6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乙○○、丙○○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分別於民國97年1 月16日、97年3 月18日、97年5 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乙○○、丙○○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分別於97年1 月16日、97年3 月18日、97年5 月19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被告甲○○並於97年4 月16日、97年6 月16日經本院延長羈押2 月,被告乙○○並於97年6 月18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乙○○、丙○○應分別自97年8 月16日、97年8 月18日、97年8 月19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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