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建忠
- 選任辯護人
- 洪惠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忠自民國壹佰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建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證人陳文光、盧振武等人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犯行,所供與前開證人所證情節迥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 月4 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7年7 月31日因另案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復自99年11月5 日再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黃建忠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7 日以97年度訴字第660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是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又被告經本院判處之刑期既長,其匿責逃亡之動機當益為強烈,是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