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榮澤汪曉君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忠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忠自民國壹佰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黃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黃建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證人陳文光、盧振武等人證述在卷,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犯行,所供與前開證人所證情節迥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7 月4 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7年7 月31日因另案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復自99年11月5 日再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黃建忠所犯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7 日以97年度訴字第660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是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又被告經本院判處之刑期既長,其匿責逃亡之動機當益為強烈,是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