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5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小張」及「志明」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來源不明之他人所有之物(被害人及被害時間、地點見附表),竟仍於民國97年9 月29日17時35分許前某時,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由「小張」及「志明」交付後,受寄藏放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26號201 室之居處。嗣經警於97年9 月29日17時35分許,在上開處所房間抽屜內及甲○○持有之皮包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陳俊義、蘇信華、賴登春、羅嘉豪(起訴書誤載為羅家豪)、陳佩君、唐浚幃、葉榮貴、己○○、丁○○於警詢中、被害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訴,證人蔡建寬、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9 份、陳俊義失車紀錄、蔡榮貴報案三聯單、賴登春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各類證件名冊、丁○○個人基本資料及姓名更改資料、臺灣大哥大回覆電話基本資料各1 份、門號申請書2 份、合作金庫函文、電信資料查詢表及回覆各4 份。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起訴書固認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申請人為丙○○)及易付卡門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0000000號)均屬贓物,而為被告所寄藏贓物之客體之一部。然查,上開丙○○所申請之提款卡,卷內並無何證據可資證明其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又易付卡門號則分別為戊○○、庚○○、己○○(後2門號)所申請,此亦經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未遺失上開門號且帳單並無異常等情,此外卷內亦無何證據可資證明上開門號係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綜上,上開物品既均無法證明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自難遽認係屬贓物,從而不得認屬被告寄藏贓物罪之犯罪情節之一部,惟此部分與本案有罪部分具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贓物 │被害人│被害時間、地點 │ │號│ │ │ │ ├─┼───────┼───┼─────────────┤ │1 │健保卡 │陳俊義│97年5 月17日上午9 時35分許│ │ │(Z000000000)│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1│ │ │ │ │2 號前,連同自小客貨車遭竊│ ├─┼───────┼───┼─────────────┤ │2 │健保卡 │蘇信華│97年3 月中旬,在桃園縣桃園│ │ │(Z000000000)│ │市○○○街8 號5 樓住處遭竊│ │ ├───────┤ │ │ │ │身分證 │ │ │ │ │(Z000000000)│ │ │ ├─┼───────┼───┼─────────────┤ │3 │健保卡 │賴登春│97年8 月8 日20時40分許,在│ │ │(Z000000000)│ │桃園縣中壢市○○路26號,連│ │ ├───────┤ │同自小客貨車遭竊 │ │ │木質印章1 枚 │ │ │ ├─┼───────┼───┼─────────────┤ │4 │健保卡 │羅嘉豪│97年6 月9 日21至23時許,在│ │ │(Z000000000)│ │桃園縣中壢市○○○街2 號2 │ │ ├───────┤ │樓住處遭竊 │ │ │自然人憑證 │ │ │ │ │WINNER 卡(GP │ │ │ │ │00000000000000│ │ │ │ │1) │ │ │ ├─┼───────┼───┼─────────────┤ │5 │健保卡 │陳佩君│97年8 月6 日12時許,在桃園│ │ │(Z000000000)│ │縣八德市松柏林237 號3 樓住│ │ │ │ │處遭竊 │ ├─┼───────┼───┼─────────────┤ │6 │身分證 │唐浚幃│97年6 、7 月間某日,在桃園│ │ │(Z000000000)│ │縣中壢市火車站附近網咖,連│ │ │ │ │同皮夾遭竊 │ ├─┼───────┼───┼─────────────┤ │7 │中華民國護照 │葉榮貴│97年7 月7 日21至24時許,在│ │ │(000000000) │ │桃園縣蘆竹鄉○○村○○路11│ │ │ │ │1 號後方巷子內,連同自小客│ │ │ │ │車遭竊 │ ├─┼───────┼───┼─────────────┤ │8 │健保卡-有相片 │己○○│96年7 月間因金錢借貸,持左│ │ │(Z000000000)│ │列物品抵押後遭侵占 │ │ ├───────┤ │ │ │ │健保卡-無相片 │ │ │ │ │(Z000000000)│ │ │ │ ├───────┤ │ │ │ │身分證 │ │ │ │ │(Z000000000)│ │ │ │ ├───────┤ │ │ │ │木質印章1 枚 │ │ │ ├─┼───────┼───┼─────────────┤ │9 │健保卡 │康育誌│原名康育誌,於96年1 月3 日│ │ │(Z000000000)│ │更名為丁○○,於97年中旬,│ │ ├───────┼───┤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 │健保卡 │丁○○│一貫中古汽車行」前置於自小│ │ │(Z000000000)│ │客車內遭竊 │ ├─┼───────┼───┼─────────────┤ │10│合作金庫銀行提│乙○○│97年9 月15日前某日,在其工│ │ │款卡(卡號: │ │作處之便利商店內,連同錢包│ │ │0000-0000-0000│ │遭竊 │ │ │-11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