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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8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38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7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前於民國94年間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15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及以95年度壢簡字第242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甫於96年1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一般國人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為正當用途而申請,大可自行為之,若有人刻意收集他人之預付卡門號,依一般常理判斷,極有可能係隱身幕後之人欲利用他人之預付卡門號為不法行為,以避免遭循線查獲,自應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而認係不法集團欲利用他人之預付卡門號作為犯罪工具,詎其於報紙上看見詐騙集團成員所刊登之廣告後,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6年8 月1 日,在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建國特約服務中心申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號後,即於同日,在臺灣某不詳處所,將該行動電話易付卡交付某詐騙集團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月12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乙○○佯稱欲與之援交,使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15時58分、16時22分、16時30分及16時45分,在設於臺北市○○○路○段2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現金存款機,分別存入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 元、7,000 元、13,000元、3,000 元(共計26,000元),至林四妹(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台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之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於同日16時37分,存入18,000元至李榮宗(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之台北富邦銀行三民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嗣經乙○○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案經乙○○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李榮宗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湳分行96年9 月3 日北富銀湳字第231 號函附林四妹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96年9 月7日北富銀三字第173 號函附李榮宗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8年1 月20日法大字098008847 號函附甲○○預付卡申請資料及申請書各1 份、ATM交易明細表影本5 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然所引應適用法條漏列刑法第30條第1 項,固有未洽,惟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增列刑法第30條第1 項為本案起訴法條,本院自無庸另行變更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8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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