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34 號),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同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9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0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5年6 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3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復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4年度易緝字第9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刑經接續執行,於85年12月24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 年24日。又曾有下列犯行:㈠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訴字第11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993 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年4 月及駁回上訴,並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㈡繼於87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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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