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原住臺北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自己已無償債能力,且僅係位於桃園縣中壢市○○○段第184 之6 地號土 地之所有權人,該土地上其中之建物3 間並非其所有,竟仍於民國88年9 月8 日及89年1 月24日,先後2 次在桃園縣中壢地區向告訴人佯稱上揭土地及建物均係其所有,並書立切結書,同意不得將建物移轉予他人,且以前開土地設定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及240 萬元之抵押權予告訴人甲○○,委由不知情之代書陳梅蘭辦理設定登記,另簽發面額為100 萬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支票1 紙及面額分別為300 萬元、100 萬元之本票各1 紙作為擔保。告訴人不疑,乃陸續借予乙○○共500萬元之現金。詎屆清償日,前開支票、本票均未獲兌現,被告亦避不見面,經告訴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及強制執行,法院執行人員於89年8 月7 日至現場查封時,被告之母告知該土地上其中之建物3 間係被告之兄弟所有,告訴人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然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98年2 月27日,因因肝衰竭死亡,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8年10月2 日苓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1449300 號函暨該函所附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