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東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5 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4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5 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