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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惠霞呂綺珍葉蘭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戒治所)

上列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25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葉蘭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