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戒治所)
上列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25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02號
(現於台灣台北戒治所)
上列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25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