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12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7年8 月27日下午8時許,先向不知情之楊昀珮商借車牌號碼152-CJL 號重型機車,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小龍」之人,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聯絡,由丙○○騎乘上開機車,「小黑」、「小龍」兩人騎乘另一輛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事先準備石頭、並用衛生紙遮住上開兩輛機車之車牌號碼,於同日下午9 時10分許同騎至乙○○所開設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21號之伊凡美髮院前,各執石塊砸毀該美髮院之落地窗,足生損害該店經營者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丙○○達成和解而撤回其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1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