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梁金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