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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2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3 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2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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