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字第10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羈押叁個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為7 年以上之罪,且本案尚有共犯「阿建」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 月25日起延長羈押3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