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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葉蘭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葉蘭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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