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彭成桂 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民國98年10月2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