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曾家貽俞力華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195 號、第16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2 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且被告乙○○另有同條項第2 款之情形,均有羈押必要,2 人於民國98年9 月8 日起執行羈押,被告乙○○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均於98年12月8 日延長羈押2月,被告乙○○並於98年12月9 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在案。茲本案被告甲○○、乙○○均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甲○○、乙○○業經本院認定2 人均有罪,判處被告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共39次、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等罪共4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判處被告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共9 次,共10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 年,足見被告2 人確屬罪嫌重大,所判處之刑期又非輕,其2 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之原因仍存在,若非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2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