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被告
- 吳源芳原名吳國精.
- 被告
- 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宋維村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被告
- 傅建森
- 被告
- 李美姬
- 被告
- 楊文嘉
- 被告
- 賴德興
- 被告
- 怡仁綜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雄
- 被告
- 林國柱
- 被告
- 徐國安
- 被告
- 黃維林
- 被告
-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純
- 被告
-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劭克勇
- 被告
-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沈希哲
上列被告吳源芳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702 號、98年度易字第896 號、99年度易字第498 號),經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源芳、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傅建森、李美姬、楊文嘉、賴德興、怡仁綜合醫院與林國柱、徐國安、黃維林、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包含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三、四、五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