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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張淑華林宜靜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同此意旨)。

二、經查,原告乙○○對被告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甲○○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且被告甲○○尚未有何公訴或自訴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原告逕對被告甲○○追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顯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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