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曾淑華鄭吉雄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丁○○

      乙○○

考諸被告丙○○、丁○○、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90號、第

12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而為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