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丁○○
乙○○
考諸被告丙○○、丁○○、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90號、第
12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而為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號
丁○○
乙○○
考諸被告丙○○、丁○○、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90號、第
12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而為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