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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徐培元陳德池黃裕民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4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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