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2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5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如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以自己勞力換取財富,圖謀不勞而獲,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略嫌過重等一切情狀,良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至檢察官雖以被告有犯罪習慣,請求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等語,惟查:被告雖涉嫌多次竊盜前科,尚難認刑法矯治功能已窮,而有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況並無證據足認其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自亦無從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