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組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