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吸食器壹組沒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張 筆 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74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