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1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宣判之98年度審易字第13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79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