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4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2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5 月8 日下午3時(4 時為誤載,檢察官當庭更正)30分許,前往桃園縣龍潭鄉○○路○○段180 號內,見丙○○因不滿於98年5 月7日遭劉文智訓斥一事,前來尋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已煮沸之茶壺熱水,向丙○○潑灑,致丙○○腹部受有二度至三度燙傷(占總體表面積7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灸鑫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檢察官移送併案之部分,係由告訴人歐灸鑫之配偶甲○○提出告訴,本案已經諭知不受理,則併案審理部分應退還檢察官依法偵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