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80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4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5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2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5 月8 日下午3時(4 時為誤載,檢察官當庭更正)30分許,前往桃園縣龍潭鄉○○路○○段180 號內,見丙○○因不滿於98年5 月7日遭劉文智訓斥一事,前來尋釁,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已煮沸之茶壺熱水,向丙○○潑灑,致丙○○腹部受有二度至三度燙傷(占總體表面積7 %)。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歐灸鑫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檢察官移送併案之部分,係由告訴人歐灸鑫之配偶甲○○提出告訴,本案已經諭知不受理,則併案審理部分應退還檢察官依法偵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8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