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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478號),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自民國95年9 月起,在臺北縣三重市○○街118 號1樓世鉅汽車儀器公司(下稱世鉅公司)任業務助理一職,負責處理並保管公司客戶聯絡資料、測試軟體及報價單等電磁紀錄,且身為受雇人,負有為世鉅公司妥善使用、保管世鉅公司交予其公務用電腦內屬於該公司財產之電磁紀錄等事務之義務,並負有於離職時將電腦檔案及相關業務交接予繼任人或該公司之責,詎乙○○竟基於刪除如附表所示電腦電磁紀錄損害世鉅公司對於該等電磁紀錄所有權及使用利益之犯意,於97年7 月29日某時,將上開世鉅公司之電磁紀錄直接加以刪除毀棄,且刪除過程使得該等電磁紀錄遭破壞殆盡,縱透過電腦回復程式,亦僅能知悉檔案名稱,然檔案內容已無法開啟或辨識,足生損害於世鉅公司使用該等電磁紀錄之利益與經營。嗣經世鉅公司發覺,始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起訴意旨認上開事實除涉犯主文論罪科刑之背信罪外,尚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因該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部分,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世鉅公司代表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該部分告訴,有本院98年9 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與上開主文論罪科刑之背信罪部分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電磁紀錄名稱                            │
├───┼─────────────────────┤
│  1   │  Foders.bak                              │
├───┼─────────────────────┤
│  2   │  Offline.bak                             │
├───┼─────────────────────┤
│  3   │  收件匣.bak                              │
├───┼─────────────────────┤
│  4   │  POP3UIDL.bak                            │
├───┼─────────────────────┤
│  5   │  寄件匣.bak                              │
├───┼─────────────────────┤
│  6   │  寄件備份.bak                            │
├───┼─────────────────────┤
│  7   │  Service Matrix02-2008.pdf               │
├───┼─────────────────────┤
│  8   │  INVOICE出-Toolplanetl.doc               │
├───┼─────────────────────┤
│  9   │  通訊錄                                  │
├───┼─────────────────────┤
│  10  │  通訊錄-1                                │
├───┼─────────────────────┤
│  11  │  歐帝克使用手冊─中                      │
├───┼─────────────────────┤
│  12  │  歐帝克使用手冊─英                      │
├───┼─────────────────────┤
│  13  │  VADIS安裝說明                           │
├───┼─────────────────────┤
│  14  │  winstar6.6級升版方式                    │
├───┼─────────────────────┤
│  15  │  AUTOBOSS STAR 升級說明                  │
├───┼─────────────────────┤
│  16  │  AUTOBOSS STAR功能表                     │
├───┼─────────────────────┤
│  17  │  CⅡ功能表                               │
├───┼─────────────────────┤
│  18  │  D591至94.07報價                         │
├───┼─────────────────────┤
│  19  │  LABEL                                   │
├───┼─────────────────────┤
│  20  │  VG.641                                  │
├───┼─────────────────────┤
│  21  │  各類表單                                │
├───┼─────────────────────┤
│  22  │  合約書                                  │
├───┼─────────────────────┤
│  23  │  汽儀-通報                               │
├───┼─────────────────────┤
│  24  │  進口成本分析                            │
├───┼─────────────────────┤
│  25  │  NSTAR診斷軟體版本說明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08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