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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4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宣判之98年度審訴字第24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7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陳),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7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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