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
- 上訴人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中華民國99年4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394、41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4月21日送達予被告甲○○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被告雖於99年4 月23日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嗣經本院於99年5 月27日裁定通知補正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按上訴人上開住所寄送,於99年6 月11日寄存送達,惟被告迄今並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按,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依法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 庭 法 官 劉為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