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30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壢交簡字第1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9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6 月5 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轉受強制戒治,嗣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撤銷保護管束,尚餘殘刑有期徒刑7 月30日未執行(不構成累犯)。

三、被告另曾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7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54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6年6 月5 日入監執行強制戒治,並於97年2 月22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 月22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8 月11日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郊區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5時30分許,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在新竹縣湖口鄉中正村9 鄰中北勢26號前為警查獲,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四、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7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張 筆 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