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3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3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898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定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檢察官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97年3 月13日下午12時43分45秒,以個人電腦系統連結網際網路,使用IP位址124.8.110.252 ,進入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之「天堂二」網路遊戲,無故輸入乙○○遊戲帳號「Prada690」(角色:奪命亡魂曲)密碼,並變更乙○○該遊戲帳號之電磁紀錄,將乙○○所有耳環、女王戒指等虛擬寶物2 個及虛擬貨幣0000000 (價值新臺幣13000 元)移轉至甲○○所有之帳號「starsnow1202」(角色:冰羽沁)供己使用,致生損害於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8 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然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63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害人乙○○於97年3 月21日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報案並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向員警表示欲對實施本件妨害電腦使用犯行之被告提出申告之意,嗣經檢察官歷次經合法通知乙○○於97年11月5 日、11月11日、12月22日、98年1 月5 日、4 月9日到庭,惟被害人乙○○均未到庭,以致無從得知乙○○有無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之意,有卷附前述警詢筆錄及歷次偵訊筆錄可稽,又遍查全卷事證,復未見被害人乙○○有具狀表示訴追之意,再被害人乙○○既於97年3 月21日至中壢派出所報案,可知於該日即已知悉其申請之網路遊戲帳號遭他人入侵盜取其虛擬道具之事實及入侵電腦盜取者即使用ID為冰羽沁之人,然迄至檢察官於98年7 月9 日就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止,均未見被害人乙○○有提出告訴之事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顯然未經告訴甚明,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法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