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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5587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7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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