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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9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順輝林虹翔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義行

      黃書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義行、黃書庭各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姜義行因犯傷害等案件,前因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2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黃書庭經合法傳拘未到庭,經本院通緝中,於99年3 月16日審理期日自行到庭,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姜義行、黃書庭所犯傷害等罪,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3 月30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姜義行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被告黃書庭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姜義行、黃書庭如能具保,以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2 人各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7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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