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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有關六合彩簽注單貳張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合彩簽注單壹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林新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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