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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2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受 刑 人即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依指定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戶籍地址及原判決所載之居所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司法警察報告書1 份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於保證書所載地址即其戶籍地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2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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