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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林宜靜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8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之5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聲請停止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內,聲請人自到案以來,對於聲請人所參與三件案件被害人深感抱歉與悔意,而對於相關案情均據實以告,而在檢警訊問、偵查其間,已坦承所有涉及之犯行,配合檢警追查相關共犯及供出指認其於共犯,且迄今數月於開庭審理間也並無任何隱瞞,現聲請人妻子因聲請人所涉案件及種種因素,自今都無下落,導致聲請人萬分焦急,委託親友找尋,均都無回音,雖此與聲請人案情無關,然聲請人懇請具保停止羈押,返鄉尋找妻小,並安頓一切,始能安心面對司法審判,早日服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短短數日犯下多起冒用公務員身分以詐欺取財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坦承大部分犯行,然其與同案共犯冒用公務員身分,向年老之被害人多次施以詐術,而取得他人財物,渠等以分工細密之犯罪手法實施詐騙方式,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且短期內犯下多起犯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聲請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所舉妻小音訊全無,須返鄉尋找妻小一節,而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然上開情節既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且聲請人亦自承前開情事與其羈押必要性間無關,是自難以上開事由資為停止羈押之理由。此外,聲請人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8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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