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1 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3 份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