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另有沒收從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