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本案經檢察官許郁茹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本案經檢察官許郁茹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