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6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潘政宏劉淑玲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字第10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羈押叁個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為7 年以上之罪,且本案尚有共犯「阿建」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 月25日起延長羈押3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