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選任辯護人徐立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而於99年2 月19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又裁定自99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次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