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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謝順輝楊麗文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徐立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而於99年2 月19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又裁定自99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次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7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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