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號98年度偵字第1028號、98年度偵字第3362號、98年度偵字第764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號98年度偵字第1028號、98年度偵字第3362號、98年度偵字第764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