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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2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號98年度偵字第1028號、98年度偵字第3362號、98年度偵字第764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立昌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0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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