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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袁雪華陳可薇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6 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3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乙○○、甲○○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1 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乙○○、甲○○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乙○○、甲○○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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