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左自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6 月15日98年度訴字第3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乙○○、甲○○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1 號第一審判決,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人乙○○、甲○○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乙○○、甲○○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