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錦川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共同選任辯 莊守禮律師
- 被告
- 護人 邱鎮北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戊○○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共同被告乙○○之部分自白、證人甲○○、白安妮、庚○○、己○○、丁○○、許瑞章之證述及相關扣案證物在卷可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均自民國98年6 月17 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 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