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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葉蘭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錦川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共同選任辯 莊守禮律師
被告
護人 邱鎮北律師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戊○○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戊○○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共同被告乙○○之部分自白、證人甲○○、白安妮、庚○○、己○○、丁○○、許瑞章之證述及相關扣案證物在卷可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均自民國98年6 月17 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 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葉蘭鸚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