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8年6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