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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曾家貽張瓊華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彭成桂 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民國98年10月2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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