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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惠霞葉藍鸚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3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被告
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均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起執行羈押、同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證明確,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訴字第839 號刑事判決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被告甲○○有期徒刑7 年2 月,因認被告2 人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9年1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葉藍鸚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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