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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淑華林宜靜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吳源芳原名吳國精.
被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
法定代理人
宋維村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告
傅建森
被告
李美姬
被告
楊文嘉
被告
賴德興
被告
怡仁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
被告
林國柱
被告
徐國安
被告
黃維林
被告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志純
被告
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劭克勇
被告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希哲

上列被告吳源芳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702 號、98年度易字第896 號、99年度易字第498 號),經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源芳、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傅建森、李美姬、楊文嘉、賴德興、怡仁綜合醫院與林國柱、徐國安、黃維林、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包含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三、四、五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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