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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妨害婚姻及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3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1年6 月26日與乙○○結婚至今,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與丙○○(其所涉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97年2 、3 月至7、8 月間,在丙○○之租屋處(地址不詳)發生性關係後致丙○○受孕,丙○○並於98年2 月21日產下1 女黃池卉。案經乙○○提出告訴,故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情。惟查,被告涉犯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本院99年3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為憑,依照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0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及家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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