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8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福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高福長前於民國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2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82 年 間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10 號判決有期徒刑5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3830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82年間所犯2 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聲字第60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接續執行,執行中經假釋,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業於94年8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9 月11日停止其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3 月3 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3 月3 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45 巷1號5樓居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小包(毛重共2.14公克)。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高福長已於99年5 月23日死亡,有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99年12月3 日北市文戶資字第09931308000 號函檢附高福長之死亡除戶戶籍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