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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14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8年9月25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旁,見甲○○所有車牌號碼5H-8358號自用小貨車停放於路邊,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路邊石塊砸破該車前座車窗後,竊取車內汽車音響1 部,得手後逃逸之際,為路人發現追趕,故將所竊得之音響棄置於路邊。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