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99年度審訴字第15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6 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3 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 月,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9年7 月9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99年7 月30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9年7 月26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